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
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推进低碳经济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括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岩浆岩型等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资源是指流温在25℃以上的地热流体。
浅层地热能(又称浅层地温能,下同)是指地表以下200m以内,温度低于25℃,蕴藏在岩土体、地下水和地表水中的热能。第四条 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全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勘查、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全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勘查、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应当符合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勘查、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财政、环境保护、经济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立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监管系统,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章 地热资源勘查第九条 申请勘查地热资源,应当向资源所在地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查许可,勘查被许可人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自施工之日起10日内,向资源所在地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第十条 承担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承担地热钻井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地质钻探资质,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或承担地热钻井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根据《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设计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后严格按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为保证地热资源勘查质量,防止越层、混层开采,施工过程中实行工程监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引发有毒气体泄溢、地下水污染等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事故和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地热钻井工程施工结束后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地热钻井的地质编录、测井、完井实验与地质资料收集整理情况等申请组织验收。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书。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编制地热资源勘查评价报告,经省矿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办理储量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向省、市地质资料馆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第三章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十四条 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向资源所在地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采矿被许可人为采矿权人。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的,应当先向水利部门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第十五条 勘查、开采地下水等其他矿产资源时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地热资源,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资源所在地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开发利用其发现的地热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审查确定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鼓励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地热弃水温度不得高于30℃,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现在还能打地热井吗?
不能随便打地热井,因为地热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必须经过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打地热井。 如果满意请采用,谢谢!
不能随便打地热井,因为地热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必须经过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打地热井。
地下热水属于液体矿产,一般归各省市的国土资源局管理,有的省市国土局下设地热管理处,是地热资源的管理部门。 开采管理一般都有规定,规定也多是依照国家规范制定的。最新的规范是《地热地质勘查规范》2010版。
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至1998年4月以前,地热资源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中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地热资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地热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有以下两种情况:①在城市区内有地热资源可供开发利用的城市,一般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他综合部门内设地热管理处,行使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②一般地区的地热资源由所在地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如果有更多问题,可以点击ID咨询。